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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甲、岩某乙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_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82********,佤族,文盲,云南省西盟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犯罪嫌疑人岩某甲与缅籍人员娜某某在西盟县**镇**村**组结婚办酒席后,岩某甲、娜某某商量将喝剩的20箱啤酒搬往缅甸佤邦永邦乡娜某某的家中办酒席使用。当日19时许,岩某甲遂组织岩某乙、岩某丙、岩某丁、岩某戊四人帮其搬运喝剩的20箱啤酒到中缅边境界河处,由岩某戊驾驶其三轮摩托车帮其搬运啤酒从中国新厂村二组中缅界河处搬往缅甸佤邦永邦乡。岩某戊驾驶其三轮摩托车将岩某乙、岩某丙、岩某丁、岩某己、岩某庚、娜某某、娜某某的女儿和20箱啤酒带到新厂村二组中缅界河靠中国一侧处,岩某戊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新厂村二组中缅界河靠中国一侧,岩某戊、岩某丙、岩某丁、岩某丁当、岩某庚来5人将啤酒搬到界河缅甸一侧,随后又从中缅界河靠缅甸一侧返回到一侧时被西盟县公安局新厂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尚未搬运的15件啤酒。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岩某甲到西盟县公安局新厂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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