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岩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86********,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于小龙,云南方震律师事务所。

本案西盟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岩某某饮酒后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西盟县勐梭镇方向往西盟县县城方向行驶。20时18分许,该车行驶至勐卡路与龙潭路交叉口处涉嫌实施饮酒后(涉嫌酒醉)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在此执勤的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后民警依法对岩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便带其到西盟县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液样本。经鉴定,岩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8.4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违法照片6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违法劣迹查证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岩某甲证言、查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