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甲,绰号岩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0********,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孟连县公安局勐啊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岩某甲在孟连县**镇向岩某丙、岩某丁、岩某戊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6月25日15时许,孟连县公安局勐啊派出所民警在孟连县**镇**村**农场**队橡胶林抓获岩某丙,当场查获岩某甲贩卖给岩某丙的,用绿箭口香糖包装盒和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9颗,经称量净重0.86克。当日23时许,孟连县公安局勐啊派出所民警在孟连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抓获被不起诉人岩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孟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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