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法定代表人贾某,成立日期2012年7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5980918901。
被不起诉人贾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1********,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岫岩满族自治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贾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7日至10月21日、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今,被不起诉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1林班14小班、19小班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堆料和车辆碾压形成硬覆盖,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不起诉人贾某系岫岩满族自治县**有限公司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经辽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场技术勘测鉴定意见:确认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搅拌站占用林地面积10.902亩(均为防护林),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毁坏。
被不起诉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贾某作为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缴纳植被恢复工程施工费、公益诉讼等费用共19.6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岫岩满族自治县**有限公司、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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