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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住郴州市**路**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月1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郴州市郴江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东来顺前路段时,与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致使刘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岳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主动投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事故赔偿金等费用56万元。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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