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公诉刑不诉〔2018〕28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曾用名岳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13日16时许,张某某(无证)驾驶甘D*****号五菱牌轻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X322线18Km+300m路段时失控驶入左道,车辆右前部与相对方向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乘坐许某某)前部相撞,蒋某某被撞摔至路边水渠内、许某某被撞后压在甘D*****号五菱牌轻型货车左后轮下,随后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驾驶甘D*****号轻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时,车辆右前部与头西尾东停放的甘DE3071号轻型货车左侧相撞,致车辆移动,许某某二次受伤,车辆受损。靖远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2.岳某某承担全部责任;3.蒋某某、许某某无责任。经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许某某肺裂伤修补术,评定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许某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胸廓塌陷、呼吸衰竭,开胸探查、血胸清除、胸廓重建,评定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许某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局部反常呼吸、呼吸衰竭,开胸探查、血胸清除、胸廓重建、闭式引流术,评定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许某某左右胸部损伤的受力不在一个方向,分析系两次外力所造成。2.被鉴定人蒋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许某某全身多处损伤系两次外力所致,被鉴定人许某某全身多处损伤两辆车撞击事故可以形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张某某驾车碰撞被害人许某某致其被压在其车的左后轮下,岳某某驾驶机动车碰撞张某某的车辆,车辆移动,致使被害人许某某再次受伤。被害人许某某第一次碰撞后造成了什么程度的损伤,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二次碰撞后造成了何种损伤也不清楚。2、张某某、岳某某二人的两个行为最终造成了被害人许某某重伤的结果,二人的行为均对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一定的作用,许某某的三处重伤部位分别在:肺部,左肋,右肋,虽然鉴定意见证实许某某左右胸部损伤的受力不在一个方向,不能用一次性外力作用所能解释,分析系两次外力所造成,其全身多处损伤两辆车撞击事故可以形成,但依然无法证实左胸和右胸伤情必然分别是两个车碰撞两次所造成的,三个重伤结果具体是谁的行为导致的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综上所述,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