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8********,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山东省曹县**街道**坊**村**庄**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为购买车辆办理车辆贷款,通过赵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伪造附有岳某某身份信息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在山东省曹县**街道**坊**村**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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