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村**路**巷**号。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犯罪嫌疑人岳某某为了能到徐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内应聘职位,在微信上联系他人伪造假身份证,将自己的年龄改小为1976年**月**日(实际年龄为1972年**月**日),因第一张假身份证照片模糊,身份证号码未更改,导致伪造的假身份证无法使用,又伪造了第二张假身份证,并在2020年5月15日用假身份证到**钢铁集团报名上班,被工作人员当场发现。
2020年5月15日,犯罪嫌疑人岳某某主动至新沂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身份证件两张;
2、微信聊天截图、员工资料卡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新沂市公安局鉴定证明等。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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