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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88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88********,汉族,高中,群众,四川**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号楼,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城**期**栋**单元**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洪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为童某某(已起诉)等人传奇私服游戏发布站的流量商,其所在公司为四川**公司,该公司开发了浏览器、游戏加速器等网吧专用软件,并且和大量网吧合作在网吧的电脑终端安装了这些浏览器等软件进行广告推广。2019年,岳某某将该公司的广告运营平台转包给其朋友胡某某后,胡某某将广告运营平台直接给童某某,童某某等人将传奇私服游戏发布站地址录入该公司运营平台的后台进行推广。2019年期间,岳某某共收到来自发布站的涉案资金7350000元,获利95500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已全部退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洪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明知发布站未经授权而帮助童某某进行广告推广,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洪湖市公安局没收其违法所得。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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