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轮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住新疆轮台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2日21时40分许,岳某某饮酒后驾驶新M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轮台县开发区**路与**路交叉口路段处,被路面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岳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47**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岳某某血液中含乙醇87.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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