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8时许,岳某某在家中吃饭时饮酒。岳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A*****号的红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宜良县城。20时25分,岳某某驾车行至宜良县匡山东路与振兴街交叉口邮电局门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采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岳某某进行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随后民警将岳某某带至宜良县第二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血备检。
经鉴定,岳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15.36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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