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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8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8********,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本市昆区**街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8日23时27分,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02.8mg/100ml)后,驾驶黑色“雅阁 ”牌蒙B5****号小型轿车,沿昆区林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钢铁大街交叉口南300米处时,被昆区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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