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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342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5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51分,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和朋友刘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西河桥某餐馆饮酒、吃饭后,就驾驶川A*****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时,被民警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87mg/100ml,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川北医学院新附属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岳某某乙醇含量为:119.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亦无其他从重情节,本院综合上述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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