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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5********,汉族,高中文化,宁夏大垠实业有限公司**,户籍地: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住宁夏平罗县**镇**小区**室。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00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酒后驾驶白色车号为宁A****6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平罗县鼓楼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水湖畔小区北门口处时,被平罗县公安局交巡警中队民警查获。提取岳某某血液样本送宁夏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7mg/100ml,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未造成其他损失,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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