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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凤台县新集镇桃园路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毛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岳某某带往毛集区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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