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泰安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泰安市长城路行驶至岱阳大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