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2198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院(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楼**单元**号)。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2时30分许,岳某某酒后驾驶晋A****Y号黑色揽胜星脉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众街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对岳某某进行血液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结果为98.07mg/100ml。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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