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现住**工地宿舍,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5时17分,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在中都路例行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驾驶湘A*****蓝色五菱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中都路寿安里口至道北西街口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为84.1mg/100ml。后到榆次区人民医院抽血,经山西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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