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080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2627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2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S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东城街道温塘红绿灯路段,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岳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4.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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