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74********,汉族,群众,初中毕业,陕州区观音堂镇化工园区**厂工人,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镇**家属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26分,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酒后驾驶豫S8****解放牌轻型栏板货车从观音堂镇观音堂街回其租住地,沿捷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观音堂镇化工厂西的南北马路与捷马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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