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187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61994********,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广州**商贸有限公司**,户籍地甘肃省庄浪县**乡**村**社**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3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饮酒后驾驶粤W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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