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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新邵县**镇**社区**,户籍地及住址新邵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岳某某晚饭饮酒后从新邵县**镇**小区驾驶湘E2****小轿车回家,22时途经新邵县**镇**社区**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新邵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晚在邵阳正大骨科医院抽血送检,经检测,岳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5.74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及检测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犯罪嫌疑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岳金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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