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平川区**公司**矿**号公寓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4日0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面包车沿**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幼儿园附近路段时,车辆左前部与相对行驶由郭某某驾驶的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1mg/100ml。2020年6月9日,经平川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岳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