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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平川区**公司****号公寓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6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4日0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面包车沿**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幼儿园附近路段时,车辆左前部与相对行驶由郭某某驾驶的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1mg/100ml。2020年6月9日,经平川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岳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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