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6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7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听取了岳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禹州市**镇**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岳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2.983mg/100ml。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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