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5********,满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户籍所在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无职业,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0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北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岳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5.60mg/100ml,岳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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