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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国航天科工**院遵义**公司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川LW****号小型轿车从汇川大道延长线方向沿汇川大道往深圳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遵义市汇川区**道汇川区检察院路段4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8mg/100mL。民警随后将岳某某带至贵州航天医院抽血送验。经鉴定,岳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徐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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