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村**号,现住址济宁市**区**号楼**单元**室,济宁市**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04月0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5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7日2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济宁市任城区**路**园北门附近寻找车位时,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南辛庄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后转警至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由医务人员进行抽血取样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2020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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