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西省隰县**镇**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北岸**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酒后驾驶晋A****F号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原市万柏林区**停车场出发,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抽血采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的讯问笔录等;3.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4. 其他证据材料: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7.94mg/100ml,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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