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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10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85********,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Q号小型越野客车从万科里停车场出发,沿南宁市青秀区桂花路行驶至桂花合作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岳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3.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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