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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61986********,汉族,专科,中共党员,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部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乡**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宿舍楼4-1-302(自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沿东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运河大坝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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