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7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兴县**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晚10时48分,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定兴县北河大桥南侧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经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36.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路东派出所证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复函、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柳卓乡政府证明、迎宾社区居委会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报告单;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如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