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439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工作单位:中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龙游县**宿舍(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和方某某等人在龙游城区海皇豆捞吃饭,期间饮酒。21时04分许,岳某某驾驶浙B8L****小型轿车途径龙游县东华街道龙翔东路碧桂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2020年10月12日,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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