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公刑不诉〔2019〕62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保定易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5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岳某某酒后在易县易州镇后部村猪滋魏快餐店门口无故使用弹弓皮筋和钢珠将光达汽车城展厅玻璃毁坏,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对被毁坏的展厅玻璃进行损失价格认定,认定金额为(含安装费及运费):6403元。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