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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与被害人施某某于2019年6月5日9时许,在本市五华区**路***都****室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斗,致施某某阴囊撕裂,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岳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现已取得被害人施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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