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983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号院**号楼**号。因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于2020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同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于2020年7月8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大厦**层电梯厅以用脚踢踹的方式将电梯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电梯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69209.66元。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归案后,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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