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83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2000********,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村**组,住四川省南部县**路**花园**栋**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在南部县**奶茶店打暑假工,打工期间岳某某发现奶茶店的仓库环境十分恶劣,并用手机拍摄了视频保存。2020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添加了该奶茶店老板涂某某的微信,将拍摄的视频发给涂某某,称要将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影响涂某某奶茶点的名声,要挟涂某某给他转20000元钱。同日涂某某通过微信两次给岳某某转账共计20000元。
案发后,岳某某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岳某某不起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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