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泗水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庐江县**工厂附近出租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 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18日至12月23日)。
舒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份,安徽**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与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介绍和联系,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为该公司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漆渣,岳某某与杨某某约定均分处理费用。同年7月13日下午,杨某某等人将该公司约3吨漆渣运输至舒城县**镇**村**干渠**山**段的河道旁并倾倒,岳某某从中获利2900元。经鉴定,杨某某等人倾倒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帮助杨某某等人倾倒漆渣的数量无法查清,本院仍然认为舒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附:本不起诉决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舒城县公安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镇**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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