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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村**号,住址**。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莘县**路**镇北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岳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社会调查,岳某某日常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岳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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