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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县**镇**村**号**号,住莘县**镇**村。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与邻居薛**一起饮酒。次日早上8时许,岳某某应邀驾驶豫******号小型汽车带岳**之子前去就医,行驶至莘县大张家镇红绿灯十字路口处时被查获。经检测,岳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41.5mg/100ml,岳某某系酒后次日为帮助岳**之子就医驾驶车辆,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调查,岳某某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岳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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