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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村1023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二次长审查起诉期限。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兰陵县下村乡大炉村村民刘某某联系让兰陵县下村乡宝崮村岳某某去兰陵县林业局办理刘湖村杨树采伐证,在林业局未批准的情况下,岳某某告诉刘某某林业局批准了,后刘某某将树木承包、买卖给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外峪子村村民朱某某。在采伐过程中,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树木倾倒时,导致采伐工人王某某被树木砸死。经兰陵县林业局鉴定,朱绍义、岳某某非法滥伐林木38棵,材积为16.5698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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