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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广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广场散步,当其走到**广场**座附近时发现一辆白色的踏板电动车钥匙未拔,没有上锁,其在现场等待大约半小时后发现无人来骑车,犯罪嫌疑人岳某某便将该电动车骑到西工区**村附近,并购买一把“U”型锁将该电动车锁上,随后犯罪嫌疑人岳某某扫码一辆共享单车骑回家中。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071.00元。

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过程,认罪认罚,并带领民警找到盗窃的电动车,现电动车已由民警扣押后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涉案车辆已退还被害人,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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