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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镇**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在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小区**区被害人杨某某住处,趁其外出送客之际,将其放在客厅沙发上一单肩包内的3700元现金盗走。被害人发觉现金被盗,遂报警。民警在现场将岳某某带至派出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还赃款,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主动认罪认罚,可以对其减轻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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