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6时许,被害人陆某某去至通江县铁佛镇“毛氏医院”一楼内科门诊办公室就诊,不慎将钱包掉落身旁。位于其身后的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明知系陆某某掉落,迅速捡拾离开现场据为己有。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案后被不起诉人退还了全部由赃款及财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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