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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盗窃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55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9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9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6时许,被害人陆某某去至通江县铁佛镇“毛氏医院”一楼内科门诊办公室就诊,不慎将钱包掉落身旁。位于其身后的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明知系陆某某掉落,迅速捡拾离开现场据为己有。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案后被不起诉人退还了全部由赃款及财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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