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岳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岳某甲、岳某乙通过私接电线的方式为自己位于双清区**院子的家窃电。经鉴定,岳某甲的窃电电量为25133kwh,窃电金额为14778.2元;岳某乙的窃电电量为32050kwh,窃电金额为18845.4元。2019年12月16日,国家电网双清供电支公司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主犯,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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