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63********,汉族,小学文化,上海市**管理局日盛公司环卫工人,户籍在河南省遂平县**路仁安医院对面,暂住本市徐汇区**村**号。2019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2月3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月1日20时45分许,郑得军(已判决)伙同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本市徐汇区**村**号公厕对面的红色依莱达牌TDT830Z型电瓶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6元)一辆,当岳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其通知郑得军将盗窃得手的电瓶车放回原地,并通知被害人取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岳顺安有共同盗窃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岳顺安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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