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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盗窃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昭通市镇雄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4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徐家银(已判刑)、岳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古城关门口附近开始尾随被害人单某某,其二人一直尾随被害人单某某至古城新义街四方街144号“笙曼”服装店门前路上时,犯罪嫌疑人徐家银用手将被害人单某某放在上衣左边衣兜里面的一部黑色VIVO牌X20plusA手机盗走。被盗手机内使用号码为1335163****,手机于2017年10月以3100元人民币购买。之后两名犯罪嫌疑人离开盗窃现场后回到入住的宾馆(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义正办事处福慧村175号西门亚鑫酒店206房间)内,犯罪嫌疑人徐家银将盗窃所得的手机交给岳某某,岳某某将手机内的手机卡取出后,将该手机藏匿在房间内自己睡的靠南面的床头部位的床垫下。民警已将被盗的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单某某。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94元。2019年1月14日古城分局传讯犯罪嫌疑人岳某某,但其无故未到案;2019年3月5日古城分局再次传讯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其均未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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