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南江县**新区**广场**家私经销商何某某与**广场管理方发生纠纷,遂将部分家具样品及拆散的板材临时存放于**广场三楼。
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受曾某某的邀约,与李某某、曾某某等7人到**广场三楼盗窃了价值2162元的柜子、茶几等家具,其中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分得价值254元的茶几、抽屉等家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柜子、家具散件等物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