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3********,汉族,中共预备党员,中专文化,山东**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庄街道**村**号,租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小区10-3-302,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7时许,犯罪嫌疑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在诸城市**楼**道上,盗窃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电动三轮车上卡槽内的青山黛色华为Mate30手机一部,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3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已退还涉案手机,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后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其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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