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份期间,义乌市**围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即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为少交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仍从一男子处以30000元价格(约票面金额6%)购得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6950元),并向义乌市国税局认证抵扣。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已主动补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企业所得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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