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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淅川县上集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9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在淅川县渠首大道与范蠡大道交叉口路段被谢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倒摔伤,随后岳某某被送到淅川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岳某某在明知该事故存在第三方责任人,并且在医生告知国家医保报销政策后,隐瞒了真相,以自己骑电动车不慎摔伤为由出院后违规办理医保报销,共计18844.3元。

2020年8月21日,岳某某退赃18844.3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岳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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